聯準會就GENIUS法案穩定幣規則展開60天意見徵詢 要求1:1儲備擔保

聯準會理事會於2026年9月24日就GENIUS法案下的穩定幣擬議規則公開徵求意見,要求受監管發行機構提供完整的1:1儲備擔保並符合資本標準。Benzinga報導指出,理事會發布新聞稿,在60天意見徵詢期內尋求意見,這將形塑由聯準會監管機構所發行美元掛鉤代幣的首個聯邦框架。

這項提案是落實《美國穩定幣國家創新指導與建立法案》迄今最具體的一步,該法案是國會通過、將穩定幣發行納入聯邦監管範圍的立法工具。聯準會的規則將適用於受監管發行機構——理事會正透過公告與評論程序界定此類別——並將施加儲備資產組成、保管及資本要求,其標準超越許多發行機構目前自願公布的證明。

聯準會擬議穩定幣規則為受監管發行機構設定資本標準與儲備要求

擬議規則確立,任何受聯準會監管的穩定幣發行機構,必須持有至少等於流通代幣面值100%的儲備資產。1:1儲備擔保要求是這項提案的核心,理事會已請評論者就哪些資產可作為合格儲備資產表示意見。

新聞稿並未列舉合格資產的最終清單,留下國庫券、隔夜附買回協議、受保存款或央行準備金是否能滿足此要求等問題。資本標準構成提案的第二支柱。聯準會尚未公布將要求的精確資本比率,但這項規則制定顯示,受監管發行機構必須維持與客戶儲備資產分離的損失吸收資本。

這項區別至關重要,因為若穩定幣發行機構將儲備資產與營運資本混用,一旦儲備投資組合價值下跌,就可能面臨擠兌。理事會的做法似乎旨在透過強制發行機構持有緩衝資本,以吸收儲備資產按市值計價的損失,來防止這種情況。

受監管發行機構的定義仍是聯準會明確提出徵求意見的未決問題。根據GENIUS法案,此用語可能涵蓋發行穩定幣的州特許銀行、設有穩定幣子公司的銀行控股公司,以及可能選擇接受聯邦監管的非銀行發行機構。理事會的意見徵求詢問此定義是否應延伸至服務美國客戶的境外發行機構,此問題對目前由離岸實體發行的最大美元穩定幣有直接影響。

提案也涉及儲備資產流動性。聯準會詢問儲備投資組合是否應受最低流動性門檻約束,例如要求特定百分比的儲備資產須在一個營業日內可轉換為現金。該條款回應穩定幣的核心風險:贖回速度可能快於發行機構在不承受損失的情況下出售較長天期資產的能力。流動性下限將迫使發行機構持有較短天期工具,降低收益率但提高韌性。

穩定幣發行機構在聯準會1:1儲備擔保要求下面臨新的合規負擔

對於已在州貨幣傳輸許可下營運的發行機構而言,聯準會的提案引入了第二層聯邦合規要求。受監管發行機構需要調和各州不同的儲備要求與聯準會統一的1:1標準。理事會詢問聯邦優先權是否應適用於儲備與保管規則,此問題將決定發行機構面對的是一套還是兩套規則。

保管要求是核心合規問題。提案詢問儲備資產是否必須存放於聯準會會員銀行、受保存款機構,或受聯邦監管的合格保管人處。答案將重塑發行機構的銀行往來關係。若強制要求儲備資產僅存放於聯準會監管的銀行,將使穩定幣存款集中於少數機構;而較廣泛的合格保管人標準則會維持目前發行機構將儲備分散於多家銀行與資產管理公司的模式。

提案下的申報義務將要求受監管發行機構按既定時程公布儲備資產組成數據。理事會尚未具體說明申報頻率是每月、每週或每日,但方向是比目前常見的證明模式更頻繁的揭露。聯準會詢問報告是否應由獨立會計師審計,以及理事會本身是否應透過監管申報管道即時取得儲備數據。

合規負擔延伸至贖回處理。提案徵求意見,詢問受監管發行機構是否必須在一個營業日內以面值兌付贖回,此標準將消除部分發行機構收取的贖回費用與延遲。對於持有國庫券作為儲備的發行機構而言,當日以面值贖回需要流動性緩衝或常設融通管道,兩者都會產生壓縮穩定幣利潤率的成本。

意見徵詢期展開 業界對聯準會穩定幣規則反應分歧

意見徵詢期開始時,尚無正式業界聲明記錄在案,但聯準會提出的問題已勾勒出分歧所在。銀行預期將支持1:1儲備要求與資本標準,這將使其與監管較寬鬆的非銀行發行機構站在公平競爭的基礎上。提案中的保管問題若以有利於聯準會監管銀行的方式解答,將賦予傳統銀行在穩定幣市場的結構性優勢。

非銀行發行機構面臨提案中較嚴峻的考驗。資本標準若設定在銀行等級水準,將迫使穩定幣發行機構籌集股本或保留目前流向代幣持有人或資金管理的盈餘。儲備資產限制若排除商業本票或公司債等收益率較高的工具,將削減發行機構來自儲備投資組合利息的收入。理事會明確詢問是否應排除商業本票,顯示最終規則可能禁止此一曾支撐穩定幣儲備相當比重的資產類別。

產業團體尚未提交評論,但關於優先權與保管的問題顯示,辯論將聚焦於聯準會的規則究竟是補充還是牴觸各州框架。州監管機關多年來透過貨幣傳輸法建立穩定幣監管,若聯邦規則凌駕這些框架,將面臨將穩定幣許可視為收入與政策工具的各州抵制。聯準會直接詢問最終規則是否應優先於州法,此問題將引發雙方大量的書面陳述。

60天的期限讓發行機構可在2026年11月底前提交評論。理事會的意見徵求是圍繞具體問題而非開放式徵詢所設計,通常能產生更聚焦的業界意見。發行機構需要決定是否主張更狹隘的受監管發行機構定義、更靈活的儲備資產清單,或更長的合規時程,這些選擇將形塑秋季的遊說格局。

聯準會穩定幣規則制定的意見徵詢截止日與後續步驟

60天意見徵詢期自2026年9月24日起算,截止日落在2026年11月下旬。聯準會理事會指示評論透過其線上入口網站提交,或郵寄至理事會秘書處,遵循《聯邦公報》規則制定的標準程序。新聞稿未指明確切的截止日期,但從9月24日公告起算60天的期限,截止日約在2026年11月23日前後。

意見徵詢期結束後,聯準會將審查提交的意見,並決定是否修訂提案。若評論顯示儲備資產定義或受監管發行機構分類存在重大問題,理事會可能發布補充提案,此步驟將延長時程。若評論可控,理事會可直接進入最終規則,此過程通常在評論截止後需數月時間。

GENIUS法案本身並未對聯準會的規則制定設定法定截止期限,時程由理事會裁量。缺乏硬性期限意味著最終規則可能在2027年初出爐,若評論紀錄爭議較大,則可能進一步延後。理事會選擇發布提案而非臨時最終規則,顯示其採取審慎步調,最終規則可能歷經完整的公告與評論週期。

希望影響最終規則的利害關係人應在截止日前提交評論。聯準會的問題足夠具體,針對儲備資產資格、保管標準及受監管發行機構定義的聚焦回應,將比一般性的支持或反對聲明更具分量。理事會幕僚將在最終規則的前言中摘要評論內容,而最詳盡的技術性意見通常會形塑最終的監管條文。

聯準會穩定幣規則如何與GENIUS法案更廣泛的監管框架接軌

GENIUS法案將穩定幣監管權責分配給聯邦與州機關,聯準會的提案填補了受監管發行機構的聯邦部分。該法案設想雙軌框架:州許可發行機構繼續適用州貨幣傳輸制度,而受聯邦監管的發行機構則適用聯準會標準。聯準會的規則將在實務上界定聯邦監管的意涵,設定各州框架最終可能趨同的基準。

提案與其他聯邦機關的穩定幣工作相互影響。貨幣監理署的

貨幣監理署已就銀行穩定幣活動發布指引,聯邦存款保險公司亦已處理穩定幣準備金的存款保險待遇。聯準會的規則將與這些機構的行動並行,且理事會已詢問其準備金與託管標準是否應與貨幣監理署及聯邦存款保險公司的要求協調,以避免銀行發行機構面臨相互衝突的義務。

州級互動是此框架中最具爭議的部分。《GENIUS法案》保留了各州對非銀行穩定幣發行機構的監管權限,但聯準會的提案可能透過競相趨嚴的動態影響各州標準。

若聯準會要求受監管發行機構維持一比一準備金及銀行級託管,各州監管機關可能面臨壓力,須對其監管的發行機構採行類似標準,實際上等於透過後門將穩定幣監管聯邦化。

該提案亦引發關於聯準會作為穩定幣監管機關、有別於其貨幣政策職能的角色問題。理事會歷來對擴大監管範圍持謹慎態度,而《GENIUS法案》的規則制定代表一項重大的新授權。

意見徵詢期將考驗聯準會是否準備從零開始建立穩定幣監管計畫,包括檢查人員、申報系統及執法能力。

下一個具體訊號將是意見書本身。大型發行機構、銀行同業公會及州監管機關團體將在未來數週內提交意見,這些意見的實質內容將揭示業界是否接受聯準會的框架,抑或力圖限縮其範圍。

最終規則無論何時出爐,都將決定穩定幣是成為受監管的銀行產品,還是維持為一套設有聯邦護欄的平行金融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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